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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2-0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所)、处(室):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经2021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年11月26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

校研发20213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0-2025)》(校研发〔20203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发挥教育督导对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作用,促进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是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由具有丰富研究生指导经验的教师(含退休教师)和学校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1人。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秘书1名,按照学科门类分设督导工作小组。督导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所)和有关单位推荐,督导组办公室组织初选,经主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审定,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

督导组成员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因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督导组成员的,由督导组办公室提出调整建议,报主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熟悉党和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四)身体健康,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职期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的情况;参与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招生宣传等方面的督导工作。

(二)监督和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培养环节、参与科研情况以及教学管理情况;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三)监督和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学位授予等学位质量管控环节。

(四)监督和检查导师年度审核、新晋导师答辩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对学位授权点运行状态进行督导。对学位授权点各类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进行检查,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提供咨询与建议。

(六)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工作进行督导。

第七条  督导组权利

(一)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进入教学班听课,对实验、实习、实践和科研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阅读研究生教育教学有关文件,调阅研究生教育教学档案,调查了解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校领导反映研究生教育教学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制止干扰和影响研究生教育教学正常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坚持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组织督导组对校院两级教育教学全过程督导,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制订督导工作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确定工作重点。

(二)实行工作例会制。督导组应在学期初、期中、期末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三)督导组应采取随堂听课、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师生、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督导工作。其中随堂听课,督导组成员有教学经历的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职能处室人员担任的不少于4学时。

(四)开展工作时,督导组成员须佩戴督导证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九条  学校为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落实督导组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督导员发放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所)、教师和学生应重视和支持督导组的工作,自觉接受督导组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改进建议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学院(所)应成立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负责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条例》(校研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