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所)研究生奖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认定等级和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研究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4.家庭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遭受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6.来自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7.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研究生。
1.只有父或母一方提供经济来源但收入微薄的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或残疾,且无其他收入的;
3.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长期自费负担危重病人的;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三)经常出入歌厅、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四)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五)日常消费明显超出班级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学年 9 月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所)在一个月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研究生,需如实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二)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推荐名单,提交班级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推荐名单,报学院(所)评审。
(四)学院(所)初审: 学院(所)研究生奖助工作组结合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并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时,建立本学院(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
(五)学校审定: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学院(所)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规定对公示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做出最终决定;公示结束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同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所)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学院(所)研究生奖助工作组负责监督本单位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所)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各类奖助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