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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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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办法(修订)

 校研发〔2017〕217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以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是在我校已有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撤销原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学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不同时增列的,可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括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 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实施细则

  第四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上述调整规则的第1项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上述调整规则的第2项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 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六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而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七条  调整原则

  1. 撤销学位授权点

  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需求不足、评估存在风险,以及与学校办学目标定位契合度不高的学位授权点,予以撤销。

  2. 增列学位授权点,需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定位及学科发展规划目标;

  (2)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且具有发展潜力;                                                                                                                                                                                                                                                                                                                                                                                                                          

   (3)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学位〔2017〕12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调整程序

  1. 撤销程序

  (1)学院(系)根据自我评估(预评估)结果,提出撤销的学位授权点,须明确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理由和依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根据全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和学院申请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提出学校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建议名单。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审核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15个工作日。

  2. 增列程序

  我校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数量不能超过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量。

  (1)学院(系)形成申请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材料,同时必须选定目标学科(国内外)进行对比分析,明确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定位、特色优势、发展前景与潜力。

  (2)拟增列学位授权点材料必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学校提出增列申请。

  (3)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院(系)申请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及评审程序如下:

  专家组组成。每个专家组由至少5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院(系)汇报。学院(系)从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学科队伍、科学研究、条件保障、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汇报。

  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汇报情况,进行逐项评审打分。

  (4)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议,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投票表决,确定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及上报材料,须在全校范围公示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按陕西省学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将我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工作总结、评审专家名单、《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申请汇总表》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对我校调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其  他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满3年后,需要接受复核。复核工作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第十四条关于专项合格评估的规定进行。获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如经复核撤销,不得再按本《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转由本单位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中有争议或其他特殊情况者,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具名提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填报材料若弄虚作假,引起异议,经核查属实,取消申报资格;若已获得学位授权点,则给予撤销学位授权点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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